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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生态保护编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进入二审
“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写入立法目的
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生态保护编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安排,在法典草案初次审议后,将法典草案分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审议并修改完善。
总则编草案第一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立法目的作进一步完善,增加“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总则编草案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此,有意见建议进一步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相衔接,增加规定有关该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收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针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
有意见提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建议结合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组织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规定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禁止生产、销售违反上述规定的监测设施、设备。
在生态保护编草案中,有意见提出,城乡绿化应当选择与当地自然条件相适应的植被,避免选择有害人体健康的树种草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加强监测评估,满足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生态保护编草案对国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作了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内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国家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机制等角度予以细化,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完善价值核算办法,促进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转化;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有的地方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规定,例如:为治理地下水超采,应当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保障主要农作物灌溉用水;为节约水资源,应当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些意见。
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就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规定。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整合和提炼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一般规定,增强统领性。经研究,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完善了关于绿色交通、绿色建造、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的规定,对有关表述进行调整和优化。
关于各领域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农业生产领域废弃物综合利用、完善城乡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有关规定;明确有关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增加相关禁止性要求。
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设计,体现前瞻性、引领性。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化碳排放配额交易有关规定;增加对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等。(彭波 魏哲哲 亓玉昆)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