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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对仲裁前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作出规定
仲裁法修订草案三审稿9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对仲裁过程中的保全措施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若不在申请仲裁前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的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建议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仲裁前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作出规定。
对此,修订草案三审稿在第三十九条增加规定:“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同时,在第五十八条中相应增加申请仲裁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 (记者 蒲晓磊)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