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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罚则设计,听出真实关切
——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电梯安全管理立法听证侧记
让立法承载民意,是立法工作者的理念,更是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
“建议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要衔接《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加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表述,给违法行为人改正的机会,以体现执法的柔性与温度”。
“这个罚则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电梯制造单位不得采用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维护保养影响电梯安全使用,这种情况一次也不应该发生,只要发生就应当进行处罚,就如对于进口的芯片,我们不能容忍存在‘后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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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听证陈述人在抚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抚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上,现场发言、激烈交锋的场景。
“过去我们召开的立法听证,主要是针对法规相关制度设计开展,对法律责任设计的听证不够充分,这次我们聚焦法规草案的罚则,努力做到过罚相当,易于执行”。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直面电梯安全难点痛点
近年来,住宅电梯的安全运行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很多市民都有过被关在电梯里动不了经历。随着时间推移,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住宅电梯逐渐增加,电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日益凸显。调研中,多数意见认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重在预防,必须压实电梯制造者、房产开发商、市场监督管理和住建部门、维保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方的责任,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保障安全、通信、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前,组织电梯土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全等单位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方可安装电梯”。这些制度设计,从源头上把控住宅电梯安装的质量。例如,严把土建质量,才能有效做好电梯井道防渗漏,同时避免因安装不规范导致后期电梯倾斜、卡顿等现象。
“不得将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对于维护保养企业的要求,法规草案设计也做到了直击要害。
“要使这些制度设计真正落地,必须给法规装上牙齿,将法律责任规定好。”在调研过程中,加强罚则设计的意见不少。
努力保障各方表达权
“立法工作很大程度上就是从重构相关群体利益出发,通过规范各方行为来推动相关领域工作良性发展。针对禁止行为,科学的设计法律责任,才能更好地实现稳预期、利长远的目标。”东华理工大学副教授朱志权长期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多次表达了这一观点。
5月28日,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抚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了听证公告,向社会各界征集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听证的事项主要是集中在对建设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的行政处罚条款方面。
事关多个群体切身利益,公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群众主动来电咨询。6月18日,听证会召开时,18名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到场。
在意见交锋中听出各方关切
“对于运用通常的行政措施就能解决的问题,一般不设行政处罚,对于上位法已有处罚条款的,尽可能做到非必要不重复。我们主要聚焦于地方立法创设的处罚条款。这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负责人在听证会上向大家介绍。
“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电梯制造单位采用设置密码等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维护的……,’以使处罚指向的行为更明确,易操作”。居民代表紧盯“设置密码”行为,会前做了功课。
“‘挂靠’不是法律用语,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很难界定”。律师代表的发言体现了专业水平。
“对于外地的电梯制造企业的违法行为,能否有效处罚,如何取证是个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了担忧。
“作为电梯制造企业,电梯交付使用了,却迟迟收不到尾款,有时不得已用技术手段暂时关停电梯”“建设单位与电梯制造企业的债权债务、业主与房产开发商的房屋买卖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电梯制造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债权债务不能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电梯”。电梯制造企业的意见看似有理,却被居民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据理驳斥。
持续两个多小时的听证会上,来自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民代表、电梯企业、房产开发商、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听证陈述人畅所欲言,对法规草案规定的罚则部分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为法规草案的完善提供了更多视角。
“立法听证会集思广议,特别是罚则部分直接关系各方利益,只有全面的让相关群众充分发达意见,才能做到真正做到科学合理。今后我们将坚持运用好立法听证这一形式,确保地方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编 辑: 闫一鸣
责 编: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