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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朱俊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3期  浏览字号: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对自己选举和委派代表的基本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联系代表工作,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制度,完善和落实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代表工作制度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
  回顾历史,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同代表的联系,经历了从制度探索、制度建立再到立法确认的历程,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愈发紧密,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联系质量稳步提升。
  1955年2月12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信》,以刘少奇委员长名义发出,请代表把自己在生产中、工作中、社会活动中所了解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代表的意见,随时告知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探索同代表联系的制度机制。
  198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批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明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正式建立。
  从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开始,常委会建立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期间,根据会议议程安排,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之后的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可以吸收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自此,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成为制度性安排。通过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形式不断丰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推动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加强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努力方向。2021年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2025年3月,新修改的代表法继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明确常委会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常委会同代表联系制度机制上升为国家法律。
  落实全国人大组织法有关规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履职之初,常委会办公厅就研究提出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安排意见,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会议期间,坚持和落实与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机制,常委会领导同志同代表们面对面深入交流,听取代表关于重点立法、监督项目、经济社会发展和代表履职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健全代表提出意见建议办理机制,形成听取、交办、研究、采纳、反馈的闭环机制,列席代表座谈会成为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重要平台。
  按照常委会统一部署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常委会立法、监督项目,主动征求、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以及代表所在单位、地区、行业的意见建议,向代表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情况,并结合工作安排,推荐或邀请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等闭会期间活动。
  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观念,同题共答、形成合力,建立并持续完善联系代表工作机制,不断深化和拓展联系代表工作,把加强同代表的联系、研究吸纳代表意见建议同改进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扩大代表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紧紧依靠代表做好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常委会代表工委认真贯彻落实常委会部署安排,以更好落实“两个联系”为抓手拓展和深化代表工作,着力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更好服务保障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稳中求进推动代表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贡献力量。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联络局局长)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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