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
“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程序,始于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其后,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都作出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报告时,有关部门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议案或报告时,有关单位都会派出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就与会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这种制度安排,为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审议、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应询人员级别较低、准备不够充分、回答问题缺乏权威性、询问的随机性分散性较强等问题。
“专题询问”是在“询问”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一种监督方式。2010年3月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提出,要根据监督法和有关决定的精神,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当年6月、8月、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积极探索,分别围绕中央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个议题,分别以6个分组、每3个分组组成2个小联组、6个分组组成1个大联组三种形式开展专题询问。相较于“询问”而言,专题询问的突出特点就在于“专题”二字,在先进行分组审议的基础上专门组织会议开展询问,对关键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提出的问题更集中、更具代表性,一问一答形式的互动性也更强,大大提高了审议的针对性实效性。自此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选择两到三个议题,结合听取审议有关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包括:增强选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切实做好国务院领导同志到会应询的组织服务工作;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加强新闻宣传;推进专题询问的规范化、机制化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丰富发展,形成了多个“第一次”:2013年8月,结合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传染病防治工作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同志主持,这是第一次由委员长主持开展专题询问;2014年12月,结合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同志代表国务院到会应询,这是国务院领导同志首次参加专题询问;2015年6月,结合听取审议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首次将结合的报告类型拓展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2016年12月,结合听取审议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报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这是首次同时围绕两个议题开展专题询问;2018年10月,结合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这是首次结合听取审议“两高”报告开展专题询问;2023年10月,结合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首次同时围绕同一主题的“一府两院”三个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也是首次请“一府两院”的领导同志同时到会应询。
专题询问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充实完备。2021年修改的全国人大组织法、2022年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都将“专题询问”写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4年修改了监督法,将“专题询问”纳入第六章的章名,并进一步明确了专题询问的会议形式、工作原则、前期调研、研究处理等制度,为进一步提高专题询问质效、高质量做好人大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供稿)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