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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法治赋能生态治理 协同共治释放实效

来源: 新华网  浏览字号:
  走过十年地方立法历程,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以良法促善治,不断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贯穿始终,从两江保护到内沟河整治、从矿山修复到水污染防治,泉州市人大立法选题紧扣民生关切和发展所需,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每部法规都解决实际问题、惠及一方百姓。
  法规引领保护母亲河,水清岸绿显成效
  作为泉州首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泉州市晋江洛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江条例》)聚焦保护泉州“母亲河”晋江和洛阳江,于2019年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2020年元旦实施。该条例明确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河长制,明确市、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求编制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流域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两江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保护环境的具体举措。历届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两江保护工作。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法规作为生态领域立法的开篇之作,旨在引领、规范和推动两江流域治理。《两江条例》将人民群众对清水绿岸的期盼上升为法制保障,牢牢守住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通过立法严守饮用水安全底线,防治水污染,同时不再重复上位法已规范事项,使法规内容务实管用。
  《两江条例》实施以来,泉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创新“河长+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机制,加强流域综合执法和上下游联动治理,累计查处打击非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数百起。目前晋江、洛阳江干流水质总体稳定向好,两江沿岸“一江清水穿城过”的美景正逐步重现。如今,泉州主要流域水质显著改善,全市14个主要流域国控断面和25个省控断面水质均达到Ⅲ类以上标准,39个小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97.4%。今年全市河湖长制考核实现“八连冠”,主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水环境治理成效居全省前列。
  内沟河立法守护古城水系,“水清景美”入画来
  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推动这座千年古城实现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目标。2018年施行的《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沟河保护条例》)是泉州获得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二部实体法规,专门针对老城区密布的内沟河水系进行保护治理。《内沟河保护条例》立法紧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对内沟河水系存在的污泥淤积、黑臭污染等顽疾提供了法治良方。
  《内沟河保护条例》明确政府部门、河道管理单位、社区居民等各方职责,强化公众保护义务,目标直指“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宜居”。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为重点项目,立“良法”以促“善治”,全程广纳民意、凝聚共识,使之成为一部“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呼应民声”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实施后,泉州以内沟河综合整治提升工程为抓手,投入专项资金全面清淤疏浚,铺设改造污水管网,同步恢复水系生态功能和景观风貌。各级河长制进一步向城市支流延伸,泉州率先在全省实行内沟河河长制,在社区层面动员志愿巡河和公众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偷排漏排等行为。
  经过持续治理,古城内河水质明显改善,多条昔日黑臭河重现碧波。以著名的八卦沟为例,通过截污并联通活水,沟渠水体如今基本无异味,附近居民切实感受到环境改善带来的幸福感。值得一提的是,泉州还挖掘内沟河的历史人文价值,连续两年在笋浯溪举办龙舟赛,打造滨水文化生态游,进一步增强市民的归属感和文化自信。
  创新立法规范砂石开采,矿山生态加速修复
  在资源保护领域,泉州于2024年底出台《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长期以来,砂石为基础建设提供了重要原料,但非法开采砂石资源、矿区生态修复滞后等问题在部分地区造成生态“疤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制度守护生态环境刻不容缓。对此,泉州市人大常委会运用“小快灵”立法模式,加快制定这一《规定》,以法治之力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规定》全文仅十九条,却涵盖了砂石开采全链条管理要点。规定坚持“科学规划、规范开采、绿色发展、保障安全”原则,着力处理好资源开发与保护、资源利用与环境治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发展和生态两手抓、两不误。针对矿石开采各环节,《规定》细化了采矿权许可、矿区生态修复、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以及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砂石资源从开发、利用到治理的闭环监管机制。《规定》纵向明确市、县、乡三级政府属地责任,横向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同监管,并借助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施远程监测,弥补过去部门职责交叉、监管盲区等漏洞。同时,《规定》鼓励公众举报违法采砂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
  《规定》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同步施行,既贯彻上位法精神,又结合泉州实际补充了如工程建设剩余砂石处置、废弃矿山修复等内容。“近年来砂石管理存在的短板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亟须通过立法推进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地方立法细化和补充国家法律,在泉州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制度创新。
  目前,泉州各级政府正抓紧制定法规配套措施,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加强源头管控和事后监督,确保法规落地见效。南安、惠安等矿产主产区同步加快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生态修复,计划到2028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约3.16万亩矿山复绿任务。这一系列举措将使矿产开发与生态保护实现良性互动,为泉州绿色发展注入新动能。
  在立法决策上,泉州人大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实施监督上,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立法后评估等方式,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严格执行法规规定,确保法律规定的“牙齿”真正咬合发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泉州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注重发挥法规制度效能与基层创造相结合的协同治理机制。比如,在河长制基础上创新“河长+公安、检察、司法”联动执法,组建跨部门司法联盟,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盗采河砂等破坏生态行为;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引导上下游协同治水;实行“河长日”公众开放活动,发动市民参与护河行动,共建共享生态文明成果。又如,在矿山治理中探索财政奖补和社会资本参与机制,让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身生态修复。这些富有泉州特色的制度创新,强化了政府、企业、公众各主体责任,形成了环境治理人人有责、齐抓共管的生动局面。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表示,只有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真正实现绿水长流、青山常在。
  如今站在地方立法十周年的新起点,泉州正持续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用法治思维巩固已有治理成果、破解新出现的环境难题。在法治引领和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泉州的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提升。一部部务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正如定盘星,为泉州这座滨海古城的高质量发展和永续美丽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和保障。(肖松清、林楷煜)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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