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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颁布全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地方性法规
整合力量打出依法治理欠薪问题组合拳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是党中央高度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多次强调解决的民生大事。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54条,自7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较强的创制性、探索性,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持。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开门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面向社会各族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400余条,予以充分采纳,创设了22项制度机制。”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郑锦春告诉记者,《条例》聚焦当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热点、难点、堵点、痛点,有效整合了行业主管部门、公检法机关、监委机关、新闻媒体力量,打出依法治理欠薪问题的组合拳。
强化欠薪源头治
“过去工作重心在‘治欠’,矛盾暴露后才介入,难以根治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睿霞指出,《条例》推动“治欠”模式从“事后治理”向“源头预防”转变,将功夫下在平时。
《条例》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遵循“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压实属地政府责任。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的监督职责。
《条例》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相关案件。同时,还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能源、农牧、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各自承担的具体职责。
徐睿霞介绍,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加强对本行业用人单位和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欠薪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避免矛盾升级,实现“欠薪不出项目,纠纷不出属地”。
保障工资有钱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陶志强介绍,《条例》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心堵点,从资金源头上筑牢防线:明确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或擅自调整投资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制度,同时,创设了人工费占工程款的比例和数额、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预拨付等制度,依法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治理欠薪问题中的相应责任,保障有钱、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工程款时,应当单独申请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拨付人工费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款时应当单独申请人工费用,财政部门应当依申请分别拨付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同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进行监督,强化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监管。
惩治欠薪有力度
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牧远表示,《条例》聚焦政府监管责任压不实、工程款拨付不到位、惩戒力度不足等问题,通过细化上位法、固化实践经验,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条例》明确规定了建立和规范欠薪失信行为认定、列入、公开、推送等信用管理制度,实行联合惩戒措施,欠薪失信主体将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到惩戒和限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归集和转办各类投诉、举报欠薪线索,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还明确了人社、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建立定期通报、会商工作机制,实现欠薪线索受理、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等数据共享,形成了一套集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法律监督、判决执行于一体的组合拳。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其法人、实际控制人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立即审查,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时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开通“绿色通道”,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保障农民工权益。 (记者 刘玉璟 郭君怡)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