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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西、贵州、海南、天津、北京、四川、内蒙古、广东等地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作好解释说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建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安案件调解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对相应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拘留等处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同样行为也规定了罚款等处罚,为做好衔接,建议罚款等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对其中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本法有关条文中不再设置罚款处罚,同时在附则有关法律适用衔接的规定中增加一款,明确这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三、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提出,实践中有的酒吧、歌厅等经营场所存在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的情况,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社会秩序,建议将这种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四、有的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均对提供住宿服务未按规定登记、查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规定了处罚,建议进一步明确适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履行治安防范责任的行为适用本法规定给予处罚,反恐怖主义法应当适用于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执法,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将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二是完善关于扣押的审批手续,并增加规定当场扣押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是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一人执法”的情形和条件。四是进一步明确涉未成年人案件举行听证的情形,并增加规定听证不公开举行、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治安违法记录也应予以封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执法部门人员、企业和相关专家学者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及时补充新的违法行为,完善处罚幅度,加强规范和保障执法,针对性、可操作性强,非常及时、必要,出台后将为提高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法治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供有力保障。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