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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江苏、山东、浙江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意见;并就修订草案有关重要问题与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多次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党中央强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对行政机关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是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治理“内卷式”竞争的重要举措。建议增加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将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二、修订草案第四条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条将现行法第四条中的“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时涉及其他多个部门,实践中有必要通过协调机制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统筹协调,我国已建立了相关协调机制且运行良好,建议修订草案恢复现行法关于协调机制的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指向的具体部门不清楚,建议明确为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并对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
三、修订草案第六条第四款对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单位和企业提出,在网络经济时代,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处置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移至第三章,修改为:“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四、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不得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有的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企业提出,这两项规定的行为是否属于混淆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宜一概而论,为避免这两项规定在实践中被滥用,建议明确这些行为只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才属于混淆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将这两项合并为一款作相应修改。
五、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对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地方、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不属于该款规范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建议单独规定,平衡好数据保护和数据利用的关系,完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实践中恶意交易有多种表现形式,建议进一步细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分别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六、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对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条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实践中容易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建议适当限制其适用范围,聚焦于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精神,将本条修改为:“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同时,将行政处罚机关的层级提高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报告。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和企业建议,增加关于低价倾销、招标投标、网络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等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价格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相关问题已作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不作重复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切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基层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吸收相关政策内容和成熟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