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4日下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责任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不受处罚,同时进一步完善本条文字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本条修改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条对公安机关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有关人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远程视频询问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的视频系统进行,以保障执法活动的规范和严肃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三、根据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若干表述性修改:一是将第十三条中“严加看管”修改为“加强看护管理”;二是将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被虐待人”修改为“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三是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实施学生欺凌,有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修改为“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四是将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中“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本法通过后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等提出了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意见建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