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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湖南、广东、江苏、云南、山东等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司法部、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部门、地方提出,为适应实践需要,与有关航空安全等国际条约衔接,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形势严峻,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的未成年人,建议本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相关矫治教育措施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四、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违规飞行“无人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业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信息、违反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等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法律责任,建议本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完善处罚层次,与其他有关处罚规定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在原来只规定了拘留处罚的基础上,增加警告、罚款处罚方式。
五、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等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执法需要,建议不再使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表述,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修改为:(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修订草案第八十七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修订草案规定的处罚范围过窄,建议修改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按照规范和保障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三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规定了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二是规范提取、采集有关信息、样本的程序规定,明确条件和范围。三是进一步扩大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案件范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正执法。四是增加规定,正在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遇有特定情形可以申请出所。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