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12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罗 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深刻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规,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作出部署。李强总理强调,要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公布施行,并于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交易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多发,需要进一步予以规制;一些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等。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已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调查研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专题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就重点问题开展研究论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是统筹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合理明确经营者义务,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制度环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监管实践经验,针对近年来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制度规则,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进一步夯实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的制度基础,科学调整处罚额度,加大对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草案共五章四十一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总体要求。为确保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规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完善部门职责表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二)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一是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起混淆;经营者也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二是强化商业贿赂治理。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在现行禁止实施贿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三是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草案还完善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相关规定。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丰富监管措施,科学调整处罚额度。一是增加规定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二是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实施商业贿赂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处罚到人”规定;补充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罚则。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