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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建议
进一步完善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适时修订,既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必然要求。修订草案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系统完善了应予处罚的行为、处罚种类、处罚适用、处罚程序、执法监督等内容,特别是回应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草案立足当前治安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进一步加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执法,体现执法力度和执法温度,对维护社会安全秩序,提升治安管理法律制度的针对性、适用性、时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表决通过。
与此同时,委员们对修订草案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
修订草案明确了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第19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张勇委员建议在“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后,进一步增加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确保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合理、必要的制止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汤维建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建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处罚,但是应当根据情节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时,也可以不予处罚。”
“见义勇为系社会普遍尊崇和鼓励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从法律层面对见义勇为予以肯定和保护,对社会优良风气的弘扬予以支持。”吴立新委员建议将该条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权利的情形,参照刑法第20条文字表述予以规定。理由是:上述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将正当防卫引入治安管理领域,但是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规定过窄。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吴立新认为,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规定非常完备,正当防卫不仅适用于“本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还适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记者 朱宁宁)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