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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促进民航事业发展 加强旅客权益保护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意见提出,民航运输相关规则专业性、涉外性强,建议明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修订草案作相应修改。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我国民用航空研发制造能力不断增强,运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建议进一步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发展促进”专章,并对有关条款予以完善。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细化有关规定,对妨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作具体列举;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航空运输企业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明确规定,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建议,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关于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将相关条款中的“餐饮安排”修改为“食宿安排”。(倪 弋)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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