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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草案提请审议 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需要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6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的议案。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章轲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作了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等作出部署。为适应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需要,巩固改革成果,解决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分散、系统集成不够等问题,有必要制定医疗保障法。
  据介绍,草案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将成熟定型的改革成果明确为法律制度,对还需进一步改革的事项作出原则规定,留出改革探索空间。
  针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分散、系统集成不够的问题,草案设专章系统规定了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对其中较为成熟定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明确了参保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保障,对还需继续改革完善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为适应就业形态新变化,草案规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逐步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加强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着力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是草案的立法思路之一。为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草案规定医疗保障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专款专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管控、精算分析,构建中长期收支平衡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和绩效管理。草案明确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原则要求,立足基金承受能力,满足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合理使用和医药服务质量提升。草案还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
  此外,草案就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建立人大监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对基金使用实施动态智能监控,提高监督效能。严格设定法律责任,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在优化医疗保障服务方面,草案规定健全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城乡全覆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药费用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彭 波)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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