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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合理设置平台经营者义务
法治日报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赵晨熙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第四条删除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条将现行法第四条中的“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主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时涉及其他多个部门,实践中有必要通过协调机制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统筹协调,建议恢复现行法关于协调机制的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主管部门”指向的具体部门不清楚,建议明确为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并对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
修订草案第六条第四款对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单位和企业提出,在网络经济时代,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处置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将该款移至第三章,修改为:“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