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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来源: “甘肃人大”微信公众号  浏览字号:
  5月29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5月28日下午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更好保障妇女权益,推动甘肃省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四十条,未设章节,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作了细化规定。
  《条例》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机构、群团组织的妇女权益保障职责;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小组等妇女组织,加强男女平等评估和宣传教育。
  《条例》注重妇女政治权利保障。明确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强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建立村、社区妇女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应当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措施,发挥妇女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中的作用。
  《条例》强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对网络空间的妇女权益保护措施作出细化规定,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用人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学校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强调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
  《条例》突出妇女就业和社会权益保障。完善就业政策与就业保障措施,聚焦突出问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性别、婚育状况或者变相设置其他隐性条件,拒绝招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异化提高对妇女的招录(聘)用标准。规定灵活就业妇女、未就业妇女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托育、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等服务。强调对困难妇女的帮扶和关爱,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其提供救助帮扶。
  《条例》加强妇女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强调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对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作出规定。
  《条例》还指出,要畅通救济渠道,明确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多渠道法律救济,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为妇女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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