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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部!新疆出台条例促进口岸经济发展
《法治日报》记者6月17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记者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于5月28日,由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关于口岸经济发展领域的地方立法,标志着新疆在口岸经济法治化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口岸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立法增强口岸经济发展动力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刘建伟介绍,新疆作为“一带一路”核心区,有着19个经国务院批准并正式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16个陆路口岸、3个航空口岸)。近年来,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加快推进,新疆现已逐步形成了以口岸为引领、城镇为依托、产业加速聚集、独具新疆特色的口岸经济。新疆正从相对封闭的内陆打造成为对外开放的前沿。同时,也应清醒看到,新疆口岸经济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有一定距离,特别是服务新疆在国家全局中战略定位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利于增强口岸经济发展动力,营造口岸良好营商环境,提升口岸经济发展水平,更好发挥口岸开放引领作用,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说,该《条例》作为地方促进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对于加强新疆大力发展口岸经济对内对外双向开放,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丰富对外开放载体,构建外向型经济体系,打造新疆高质量发展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刘俊美表示,有法可依是口岸经济高质量建设的重要基础,新疆在总结发展口岸经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颁布施行该《条例》,既填补了新疆口岸经济立法的空白,为口岸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有序促进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同时也为国家在口岸经济立法层面积累地方经验。我们将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进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口岸经济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更好地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高质量建设,以口岸经济的新成效助力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向西开放桥头堡。
明确口岸经济发展目标和管理职责
新疆作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发展口岸经济,发挥好口岸在经贸往来、文化交流中的作用,能够更好地助力我国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全面开放新格局。
据介绍,该《条例》明确口岸经济发展的目标,积极融入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向西开放总体布局,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交流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的协调联动,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口岸经济发展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密切关联。条例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经济主管部门,口岸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形成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合力高效推进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
科学规划,建立完善口岸基础设施是发展口岸经济的前提条件,是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该《条例》明确口岸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对新疆全区口岸经济发展实施分类指导和规划,推动口岸优势互补、分工协作、错位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并根据口岸基础设施状况,对加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货物查验监管场地、口岸综合交通体系、集疏运设施以及信息化基础设施等建设作出规定,为促进口岸经济提供硬件支撑 。同时,条例还明确优化口岸以及沿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口岸城市、兵地融合发展,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共建共享,为口岸经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强化口岸要素集聚效应
集聚口岸、通道和各类开发开放载体优势,构建特色优势产业体系,有助于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该《条例》结合新疆独特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口岸、通道和各类开发开放载体建设,强化口岸要素集聚效应,形成口岸带动、腹地支撑、边腹互动格局,推动口岸贸易与产业发展、城镇建设互促互动;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立足资源禀赋,完善口岸经济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支持境内外、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集群发展,促进区域融合、兵地融合,构建差异化的特色优势产业体系;依托口岸优势,围绕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着力打造对外开放高地;发挥各开发开放平台政策优势,吸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和项目落地发展,推动口岸经济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
口岸经济在共建“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为充分发挥对其在外开放中的作用,主动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条例》从加强对内对外交流合作,健全与其他省(区、市)口岸跨区域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落实与毗邻国家相关机构的口岸会谈机制,协调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海关监管、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鼓励境内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投资合作,利用中国—亚欧博览会等展会平台,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经贸、投资等交流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口岸经济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
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优化营商环境是促进口岸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条例》以加强服务保障为抓手,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及公示制度,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为;推动口岸查验机构整合监管资源,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智慧口岸建设,提升口岸监管和服务的数字化能级等方面,为口岸经济发展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为了保障口岸安全,《条例》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体系。同时,《条例》还在资金、土地、人才、金融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支持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 (潘从武)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