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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完善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制度
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提供更有力保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新业态用工模式如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不断涌现,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成为吸纳劳动力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伴随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劳动用工模式呈现诸多新特点,出现了各种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者维权难等问题日益凸显。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方燕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议案,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提供更有力保障,推动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议案认为,现行劳动法建立在传统劳动关系基础之上,保护对象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然而,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的特点,还有部分企业存在故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导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在实践中,因劳动关系认定不清,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欠薪等问题时,往往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
议案建议在劳动法中增加专门章节,对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平台算法规范化等作出规定。首先,应细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结合新业态用工特点,劳动法应明确判断劳动关系的具体因素,对于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新业态劳动者,应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其次,引入“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对于部分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但平台对劳动者存在一定程度劳动管理控制的用工形式,明确其为“不完全劳动关系”。针对不完全劳动关系,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保护。最后,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制定更加灵活的社会保险参保政策,特别是对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建立适合其特点的保险制度,并鼓励平台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补充保障。
议案还建议进一步规范平台算法规则。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算法公平性审查,通过设立专门的算法审查机构,对平台算法进行定期审查,确保算法的公平性,避免因算法不合理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记者 朱宁宁)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