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原子能法草案二审: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岭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0期  浏览字号:
  近年来,我国核工业领域捷报频传,“华龙一号”全球首堆实现连续安全稳定运行1000天;“国和一号”示范工程1号机组实现首次并网发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工业是高科技战略产业,是国家安全重要基石。”
  涉核领域法律制度体系是维护核安全的法治保障。制定原子能法首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以法律形式把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大政方针、有关制度和保障措施等确定下来。
  4月27日,原子能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围绕初次审议的情况增加了相关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总体较为完善。”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制定原子能法,有利于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以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将进一步完善核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草案进一步完善,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子能法是我国核领域的基础性法律。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原子能法草案进行初审后,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草案二审稿在鼓励和支持受控热核聚变、支持核技术应用、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方面作了完善。
  受控热核聚变是解决人类能源问题的理想方案,目前已经取得重大进展。草案二审稿注重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受控热核聚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受控热核聚变采用的材料和技术辐射少、安全性高,其研发对于未来能源领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和世界其他核大国投入的重点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勇发现,目前,国外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受控热核聚变研发,我国也有一些社会资本投入。建议法律中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受控热核聚变研究、应用的内容,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乏燃料处理处置是我国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对此,草案二审稿细化相关管理要求,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等管理制度,统筹规划乏燃料处理处置能力和布局,确保乏燃料的安全、高效和环保处理。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充实了关于国家支持核技术在工业、农业、生物、医疗、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应用的规定。
  原子能产业作为高科技战略产业,与国家安全紧密相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的相关保密要求,增加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核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秦生祥关注到了法律衔接的问题。他建议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应注意与国家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与有关国际条约相协调,确保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事业发展的生命线。
  草案二审稿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核安全的重要论述,明确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
  “对核能安全的认识和掌握,是一个负责任大国实力和形象的直接体现,是这部法律的特殊重要价值。”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骁骏表示,要在草案二审稿中进一步把核能安全的位置突出出来。
  草案二审稿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向建议在其中增加规定,即“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建立核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对核设施运营单位、核材料运输企业等进行信用评级”。他认为,从法律层面明确建立核安全信用评价制度,有利于倒逼企业更加重视核安全。可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项目审批、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对信用不良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并向社会公示,不断增强相关行为主体在核设施运行、核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意识,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而对于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景俊海建议,建立核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评估制度,通过全链条风险管控和动态优化,可以实现核安全的科学保障。此外,要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保证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消除公众疑虑;打破“黑箱”认知,培育核安全文化、促进利益相关方协作,化解“邻避效应”,预防冲突,降低社会成本。同时可以强化社会监督,倒逼安全管理升级。
  “目前网络攻击是最严重的攻击手段。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在考虑传统的攻击方法外,还要考虑现代技术手段攻击。”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王小云建议增加“安全防护”相关内容,“加强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安全防护和保卫工作”,“开展安全防护和保卫工作,防范相关网络攻击、盗窃、破坏、擅自接触、非法转移或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
  促进产业发展 强化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前瞻性研究和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核工业产业链,核能和核技术应用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国大陆并网运行的核电机组58台,总装机容量6088.094万千瓦,机组数量仅次于美国的94台,位居世界第二位。
  核工业是典型的链式产业,必须建立先进完整、自主可控的产业链、创新链。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谭成旭认为,原子能工业具有产业链条长、涉及环节多的行业特征,可带动包括核燃料、设备制造、核电站建设、核电站运营、乏燃料后处理、特种新材料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等诸多产业。他建议,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与原子能发展相适应的设备研制生产等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支持和鼓励企业形成自主研发、设计、制造能力。
  “我近期参加国家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的时候,感觉中国的核电在重大专项的资助下已经走到了国际前列,但我国的标准规定是参照国际的。像高温气冷堆,国际标准是空白的,所以中国的核能产业必须得有自主的标准规定。”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詹文龙建议,在总则第四条“国家加强原子能产业发展统筹规划”后加上一句“健全自主完备的产业标准规定和研发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钟志华发现,新材料和其他新技术不断进步,现在原子能系统可以做得越来越小。他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探索原子能技术开发与应用新途径,探索开发极安全极微型的原子能系统”。鼓励向更多微型化方向去探索,显著扩大原子能在动力系统等方面的应用,更好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
  随着原子能技术的不断创新,新的应用场景和风险不断涌现,法律必须及时跟进,为新兴技术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纪恒指出,在科技研发方面,要大力促进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推动我国在核燃料循环、反应堆技术、核安全与辐射防护等关键领域取得更多突破,提升我国原子能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产业发展方面,要大力规范和促进核反应堆应用、核技术应用以及核电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带动相关产业协同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广泛凝聚共识 增加社会力量开展原子能知识普及活动的规定
  位于四川乐山肖坝路的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所乐山基地内,藏着一座国字头博物馆——中国核聚变博物馆。
  周末的博物馆内,穿着校服的中学生们围着大大小小的模型仔细端详。讲解员指着中国环流三号的等比例模型说:“你们手机充电用的电,未来可能就来自这种装置。”现场设置的VR设备,能让人直观感受1.5亿摄氏度等离子体的震撼。
  “原子能领域专业性很强,社会公众对此了解较少,草案二审稿在明确政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宣传、普及原子能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有必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开展原子能知识普及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段春华建议,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社会力量开展原子能知识普及活动的相关规定,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利用科普场馆、设施等开展原子能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子能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李纪恒也建议,在草案二审稿中进一步加大公共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原子能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公众对原子能事业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维护社会的稳定。
  “现在很多相关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很多科技工作者,都应该有义务有责任宣传原子能科普知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认为,目前仅局限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可以开展科普活动,建议适当扩大一些范畴。
  “原子能和平开发利用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助力。出台原子能法,促进原子能科学、环保、安全利用,十分必要。”审议中,许多委员纷纷表示,原子能法作为原子能事业发展的统领性基础法律,将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核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