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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疆自贸区更高水平开放注入法治动能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徐航
为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期限为五年,自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本次暂时调整适用的为种子法第31条第1款。该款明确,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暂时调整适用为: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决定还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效防控风险。具体管理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2023年11月1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揭牌成立,成为我国第22个,也是我国在西北沿边地区设立的首个自贸试验区。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犹如新时代丝绸之路上的一颗明珠,实现了诸多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跨越,创新开放、多元包容的春风吹遍天山南北。
改革向前一步,法治就要跟进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建设,为保障推动自贸试验区向上向新发展、扩大开放格局提供法治依据,多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注入更强法治动能,推动了先行先试和开拓创新的步伐。
从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变为经济发展的“高产田”,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种子法有关规定,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的有力举措,真正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治方式为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该决定的施行将通过“先行先试”平衡开放与安全,为新疆自贸区的农业跨境合作与种业创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图为中欧班列在霍尔果斯铁路口岸换装场内进行换装作业。摄影/新华社记者 陈朔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