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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有保障 企业发展增力量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冯添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9期  浏览字号: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4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强化法治保障”是立法工作注重坚持的一大原则。
  新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专设“服务保障”、“权益保护”两章,从畅通沟通渠道、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强化执法监督、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企业心声被倾听: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
  认真倾听企业声音,才能针对痛点靶向施治,才能更好解决企业困难。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国家政策好不好,法律规范实不实,经营主体的感受最直接。为此,法律明确,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是发展的重要基石。”全国人大代表、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玉宇说,“搭建政企沟通渠道,制定法律规范、作出相关决策时充分听取民营经济组织意见,既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更是以法治‘确定性’促进预期之‘稳’,筑牢信心之‘强’。”
  干事创业有支撑: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
  为了更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还对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海外综合服务和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
  法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为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在登记服务方面,法律明确登记机关应当为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
  在人才激励方面,法律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这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让我们民营企业的产业工人倍感振奋。有了畅通的职业成长渠道,能够更好激发大家干事创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形成人才奋勇争先的良好氛围。”全国人大代表、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钢轧厂轧钢准备车间副主任黄成辉说。
  执法行为必规范: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在权益保护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从政策层面的‘精准施策’上升为制度层面的‘刚性保障’,这是对民营企业‘自己人’身份的充分肯定。”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三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诚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杨合庆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坚决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
  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与此同时,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针对异地执法的情况,法律规定,要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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