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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基本原则 提供根本遵循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张宝山
总则编是法典的纲领,位于法典的开篇,为其他各编提供一般性依据。
“总则编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说明时说。
总则编草案分为9章、143条。原则上将适用于其他各编的通用性制度规范提炼归纳在总则编中规定,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总则编,吸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近年来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新制度内容,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各方面认识较为一致、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规定了生态环境定义、法典适用范围、党的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各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国际合作等内容。此外,对全国生态日作了专门规定。
“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景汉朝委员说,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进行系统提炼,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科学指引。
第二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监督管理制度,整合了河湖长制、林长制、协调联动机制等多项创新制度。
雒树刚委员说,草案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作了深入梳理,既有很好的继承,又结合新的实践增加了新的法律规定;既保持了制度的连续性,又体现了改革创新的时代要求。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需要及时回应不断发展的生态文明法治实践需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表示,关于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规定大多以概括性规范的形式呈现,为监督管理实践保留了适用、衔接和发展的空间。
第三章“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主要对生态环境领域规划体系、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等作了规定。第四章“标准和监测”,主要对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生态环境基准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等作了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站(点)一般理解为地面的站(点),现在应该树立‘空天地海一体化监测’理念。”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江涌建议,有关规定应修改为“统一规划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和遥感监测能力建设”。
第五章“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有:一是一般规定,包括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和基本要求等。二是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是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机制,包括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等作了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应该及时调整。”彭金辉委员提出,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有关部门的职责、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监测预警、通报和应急联动等作了规定。
“目前规定侧重于预防预警,关于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内容比较单薄。”杨振武委员提出,建议针对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特点,补充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相关条款,为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第八章“保障措施”,主要规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保障措施。第九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主要对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保障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监督等作了规定。
郭雷委员提出,建议增加设立具体激励机制的表述,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中。
“总则编最能体现法典的结构和制度设计的系统性、逻辑性,要进一步推敲提炼,在法典编纂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情况做好统筹衔接。”鹿心社委员说。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