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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地方性法规全面实施 做好立法“后半篇文章”
自2015年获批地方立法权以来,盐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紧扣全市中心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先后制定22部地方性法规,使立法工作成为破解治理难题、护航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为全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可复制的“盐城经验”。

盐城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成效
理念创新:立足人民需求,彰显法治温度
“全链条民主”的制度落实。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出台《关于立法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意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到草案起草、评估论证、意见征集、宣传实施等立法工作全流程。
“民意直通”的基层实践。持续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在江苏省率先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在盐城市范围内构建了“联系点+联络站+采集点”工作网络体系。
“以人民为中心”的创制性立法。积极推进先行性、创制性立法,先后制定了全国首部湿地类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法规《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国内该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决定》等。
能力跃升:机制完善优化,专业技术赋能
工作机制保障。强化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党领导立法各项程序制度,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优化立法流程,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专业人才支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重要作用,加强立法人才培养,推动成立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提升立法专业化水平。
数字技术赋能。探索运用扫码提交建议、大数据分析等数字化手段,提高立法效率与公众参与便捷性,推动立法工作从“经验决策”向“数据支撑”转型。
影响外溢:法治护航发展,品牌效应凸显
生态环保成效显著。《盐城市黄海湿地保护条例》的实施,为盐城市黄海湿地申遗、获评“国际湿地城市”,并成功举办全球滨海论坛提供了重要助力,盐城市生态治理经验获国际认可。
民生福祉持续改善。《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施行后,截至2024年底,盐城市建成养老机构164家、长者幸福食堂332个,提供养老床位21020张,服务老年人就餐超500万人次,“盐年益寿”养老服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获央视专题推介。
红色文化传承示范。江苏省首部红色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盐城市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保护条例》施行以来,地方政府联合检察机关、文物主管等部门推动30余处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维护修缮,新华社通稿专题报道。2023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盐城,考察盐城市新四军纪念馆,对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作出重要指示。
法治品牌效应凸显。做实做深做透立法工作“四个导向”工作品牌,《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多项创新举措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充分肯定,《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决定》列入江苏省设区市立法精品示范项目。国家级媒体刊物对盐城市立法工作进行专题推介,省、市领导分别批示肯定。
盐城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短板
群众知晓度不够。有部分地方性法规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持续性不强,宣传方式陈旧、深度广度不足,没有把法规宣传与群众的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不仅群众对相关法规知之较少,甚至部分执法、司法人员对法规内容也不尽了解,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不高。
适用效果欠佳。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地方性法规的法定地位认识不足,在执法实践中,运用频次少、适用不充分,部分法规未按规定及时出台配套制度。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知晓不多、适用更少”。
协同实施不力。部分地方性法规实施中部门“单打独斗”、协调不力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同级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跨区域之间的协作机制尚未健全,执法责任未全面落地,协作配合不够充分,协作效果也不够稳定。
推进盐城市地方性法规全面实施的对策思考
健全宣传机制
压实部门普法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的责任,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制定普法责任清单,要求相关单位把地方性法规普法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立足执法司法实践为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量身定制”个性化宣传方案。
整合各类宣传资源。紧扣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一系列形式丰富的地方性法规宣传活动,在多平台开通地方性法规宣传专栏,定期更新解读一部法规,将“市法规出台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召开新闻发布会”作为地方性法规宣传规定动作。推动执法司法部门创新普法形式,打造以案释法“微课堂”,推动部门单位、社区、学校依托各类阵地,全方位、多角度、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的精准普法,并注重将地方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也拓展成为实战中的普法平台。
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一方面,明确市直机关、学校、社区三个层面的地方性法规学习贯彻实施典型单位评选标准,加快试点培育;另一方面,开展执法司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努力实现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执法司法全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各环节,县(市、区)各板块,三个全覆盖。
健全实施机制
在全市范围,行政机关要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授权其制定的配套制度,积极落实执法责任;审判机关要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法律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人大条线,要立足人大职能,加大对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明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责任,强化执法检查、深化专项监督、优化协同联动,构建融会贯通的“大监督”格局。
健全评估机制
评估规划科学化。建立“立法计划与评估计划同步制定”机制,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涵盖法规实施的社会效益、制度可操作性、执法司法衔接等维度,确保评估科学性。
社会参与多元化。在坚持立法机关主导、执法部门配合、专家咨询论证的基础上,完善听证、座谈、调查问卷等公众参与模式和途径,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确保评估效果。
成果转化实效化。建立“评估结论—问题清单—修法建议”转化链条和评估成果共享机制,围绕评估结论制定明确的适用规则和转化程序,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工作提供依据。
健全反馈机制
通过构建“数据驱动+多元协同”的反馈机制,实现对法规实施情况的精准画像。
实施情况量化监测。建立覆盖全市的法规实施统计制度,及时梳理报送在执行、审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地方性法规适用问题;同步建立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库,为法规修改提供司法实践依据。
履职责任刚性约束。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纳入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述职测评内容,设置“法规执行率”、“司法适用率”、“问题整改率”等核心指标,将此作为评价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信息收集智慧化。整合“数字人大”平台、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家站点等资源,构建“线上+线下”立体化反馈网络,广泛收集代表意见建议和人民群众诉求。建立“代表建议直通车”制度,对涉及地方性法规实施的代表建议实行“提级会办”。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