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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来源: 安徽日报  浏览字号:
  5月14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于2003年,并分别于2008年、2017年作了修订。议事规则制定以来,对提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保持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今年1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启动议事规则修改工作。
  新修订的议事规则共33条,总则部分增加了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相关内容,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此次修订,将近年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探索积累形成的一些创新实践和经验做法,总结上升为法规制度,细化了会议召开相关规定,明确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对于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的规定,新修订的议事规则明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在会议列席人员中增加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规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为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新修订的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网络视频等方式为相关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鉴于监督法和安徽省立法条例、监督条例、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专题询问办法、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相关法规对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审议法规案等内容已有相关规定,为避免重复规定,新修订的议事规则删除现行议事规则中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章内容。(记者 范孝东)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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