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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的苏州实践:小车轮转出大民生

来源: “人民与权力杂志”微信公众号  浏览字号:
  “备案审查不是简单的文件‘体检’,而是维护法治统一、保障群众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陈雪珍介绍。近年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和上级人大要求,不断拓展备案审查范围,主动探索备案审查新路径,积极构建“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认真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本届以来法工委已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近80件,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0余件,并认真开展审查。在这组数字背后,是市人大常委会以“民声”定“民生”的生动实践——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废旧立新,到网约车准入标准的优化调整,再到探索司法附带审查与备案审查衔接机制,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诠释着“全过程人民民主就在身边”的深刻内涵。
  轮椅上的民主议事厅
  2022年,市民丁某通过苏州人大官网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提交平台”提交一份审查建议,认为《苏州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中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年检规定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审查建议人在阐述理由时对上位法相关内容的精准援引令人印象深刻,看得出来,这位市民认真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他的诉求是有上位法依据的。
  这份较为专业的审查建议,牵动着全市近15万名残疾人的出行权益。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即作出启动审查程序的决定,牵头组织了多轮座谈会、论证会,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听取了市司法局、公安局等政府部门,市残联等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以及残疾人群体等各方的意见,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经过多方推动,2024年市政府出台《苏州市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对相关争议条款进行了优化完善,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的施行就像为残障人士出行装上了‘法治盲道’。”参与审查的一位专家感慨,“老百姓用法律‘标尺’丈量制度温度,这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体现。”
  网约车新规的“法治导航”
  今年3月,一份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建议移送函,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引起热烈讨论:有群众提出,苏州现行的《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的规定,像一道过高的门槛,将许多新能源车司机挡在了行业门外,可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备案审查“快速响应机制”,法工委联合市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开展“三方会诊”,对这份实施细则进行全面审查。座谈会上,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坦言:“2016年制定标准时,12万元确实能保证车辆品质,也符合上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但如今新能源车技术突飞猛进,像某品牌电动车售价仅8万元,续航却达400公里,老标准就像用机械表衡量原子钟,确实需要更新。”
  经过多轮论证,市人大常委会打出政策调整“组合拳”:一方面将实施细则纳入年度立法“快车道”,转化为正在制定的《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另一方面推动政府修改相关标准,将车辆准入标准由“购置价格”调整为“续航里程、轴距”等技术参数。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打了个比方:“就像高考改革,从‘唯分数’到‘综合素质评价’,我们要建立更科学的行业准入‘指挥棒’。”
  目前,条例草案已进入最后打磨阶段,8月即将迎来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从“价格一刀切”到“技术多维评”,这场因公民审查建议引发的制度变革,正体现了新时代“良法善治”的苏州答卷。
  司法、备案审查的“双向奔赴”
  2023年底,一份来自苏州的调研报告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注意。这篇题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与备案审查衔接的实务探索》的报告,不仅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简报刊发,更斩获江苏省人大理论研究成果一等奖。而这项创新研究的源头,要追溯到一位普通摩托车主的“较真”。
  时间回到2021年,市民殷某因两次违反《关于调整市区货运机动车等禁止、限行通行的通告》被处罚。这位“爱较真”的摩托车主在行政复议未果后,将交管部门告上法庭,并申请对通告进行司法审查。但法院认为该文件不属于附带审查范围,驳回了她的诉求。面对“诉讼无门”的困境,殷某转而向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审查建议。
  “这个案例像一面镜子,照出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盲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审查在审判实践中启动审查的数量较少,审查范围比较有限,审查标准相对单一。若能在法院遇到同时申请附带审查和备案审查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超出附带审查范围等情形时,设置一个司法审查与人大备案审查相衔接的机制,推动对审查后认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移送有权部门启动纠错程序,在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则可以很好地打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最后一公里”。而2020年修订的《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早有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当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这一课题符合省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领域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良性互动的一次尝试。
  目前正在起草制定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对这项创新探索作出制度性规定,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创新发展。

  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到“价格门槛”、“技术参数”的民生之变,再到司法审查与备案审查的“协同护航”,苏州备案审查工作的三重奏,奏响的是“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时代强音。法工委负责人陈雪珍说,当每份红头文件都能经受住法律和民意的双重检验,法治政府的成色就写在了老百姓的笑脸当中。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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