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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
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7日下午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种子法有关规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决定草案所附目录中规定,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至新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与种子法和决定草案有关表述相衔接,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新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修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使相关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2025年5月1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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