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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江苏调研,进一步听取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十分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体现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坚定做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二是,鼓励、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既是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义务,也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建议充实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中增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充实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中增加规定: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办理案件应当“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二是,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