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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研究机构和5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从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方面对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高度认同,对草案充分肯定,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全社会稳定预期、振奋信心、凝聚力量,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审议出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2月17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些意见建议,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等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在草案相关条款中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等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一条中增加“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将第二条中的“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修改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是,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推动科技创新”、“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议进一步突出法治的保障作用,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二是,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三是,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时提出了关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2月24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