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江苏、湖北等地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研,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健全公共卫生体系,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二是明确需要采取、解除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三是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拟订国家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有的常委委员、代表提出,为防止虚假疫情信息传播,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规定了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及救济渠道。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并进一步完善救济制度、拓宽救济渠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二是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四、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对于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促进医防协同和医防融合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持续提升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监测、检验检测、诊断和救治、科学研究等能力和水平。
  五、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增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修改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报告,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对传染病目录、乙类甲管措施提出一些意见,有的建议法律不列举传染病病种,有的建议调整病种,有的建议不列举乙类甲管传染病的具体病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有关方面对这部分内容尚未形成共识,修改条件还不成熟,建议尊重国务院议案相关内容,不作大的修改;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依法对传染病目录和相关传染病的管理措施适时调整。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月1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专家学者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对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机制作了健全完善,对于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