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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基层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重点场所、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上海、广东等地调研,在北京、广州召开专家座谈会,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的范围除本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已知的传染病外,还应明确包括突发时原因尚不明确的传染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应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有必要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中予以明确,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二、修订草案增加了第三章“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一章。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章内容与第四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的内容有密切关系,建议将两章内容合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将章名修改为“监测、报告和预警”,对有关内容予以整合、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对公民的权利影响较大,应当进一步规范实施程序,完善救济渠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诊断或者判定结果和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二是明确有关人员对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防治工作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采取的措施应当科学适度,建议严格限定有关措施的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疫情控制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限定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二是将有关疫情控制措施予以整合,增强疫情控制措施的适应性。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做好与正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二是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