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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生态环境法典草案

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持久稳定全面法律保障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近日首次亮相。
  4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草案体系完备、结构清晰、内容具体丰富,不仅把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而且还适应生态环境发展的法治需求,作出原则性、引领性的规定,具有时代性、前瞻性。与此同时,委员们对草案也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要妥善处理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领域已经形成了涵盖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众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分组审议中,如何妥善处理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成为热议点。
  郑建邦副委员长指出,生态保护单行法律大都制定不久或正在制定中,在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后将继续独立存在,形成“法典法+单行法”并存的模式,需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生态保护编为例,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的很多规定仅适用于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特殊流域、区域,无须照搬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作重复性规定。其他一些近年来制定的生态保护立法,如湿地保护法等,内容较新、相对独立,建议仅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制度细节保留在单行法中规定。
  据介绍,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分三类情况进行处理。把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全部纳入,将部分生态要素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适度纳入体现,对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形成了“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格局。
  “这种立法安排适合当前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需要,符合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刘俊臣委员强调,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统筹协调好已经纳入编订的法律规范的关系,保证环境法典内部的稳定性;二是处理好法典与生态环境领域其他单行法律规范的关系,衔接好有关法律规定,同步考虑其他单行法的修订问题,保持环境法典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三是处理好生态环境法典与其他领域法律的关系,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结构优化,必然要带动一些法律的修改,也要带动一些法律的制定,需要同步联动考虑。”汤维建委员建议处理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和同步修改、制定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此外,还应处理好法典编纂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建议系统梳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解释,将有益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效果好的内容吸收到生态环境法典当中。
  “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法典同相关资源、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法律的相互衔接。”王毅委员强调要尽可能避免法典同相关法律以及“多法源”在各项法律规定上的重复交叉和歧义。
  卫小春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典和单行法的有序衔接。“法典的编纂是对现行法律的系统性整合与重构,追求的是体系性、逻辑性,也扭转了当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众多造成的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情况。要充分考虑法典和单行法的有序衔接、平衡问题,给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一系列生态环境领域法规留下发展空间。”卫小春说。
  更好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
  分组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进一步研究推进相关涉外法治问题。
  彭清华副委员长建议,对草案中有关涉外条款规定作进一步研究梳理,适当加以整合充实。目前草案中的涉外条款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绿色低碳、气候变化等领域,针对性都比较强。同时,一些其他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包含涉外因素,迫切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对这些问题,是在总则编中把“国际跨境合作”作为一章单列,将其他相关章节的内容整合充实进来,还是在有关章节中适当增加国际跨境合作的条款规定,建议作进一步研究。
  “要进一步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涉外法治问题。”刘俊臣指出,一方面,要处理衔接好生态环境法典与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条约,借鉴世界先进成果,总结提炼我国涉外法律立法经验,推动生态环境法典的域外适用,特别是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反制他国滥用域外适用,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另一方面,统筹国际国内法治优势,以生态环境法典积极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的改革创新,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坚持开门立法推动各方积极参与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在法典的编纂与审议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立法过程同时成为发动群众、普及法律法规、提升全社会法律意识的过程。
  “生态环境法典涉及面广,要认真总结和借鉴民法典编纂的宝贵经验。”郭振华委员指出,要进一步扩大法学界的深度参与,加强对法典中若干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论证。与此同时,要推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尤其是生态环境法典涉及众多企业,所以更应该深入听取企业的建议。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还要加强宣传解读,凝聚立法共识。
  “法典内容的系统性和条文之间的一致性是最关键的。”侯建国委员建议除征求个别专家意见外,也可以把各领域的专家组织起来,从不同角度和专业对法典进行整体研究,综合考虑并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
  “生态环境法典涉及面广,体量大,内容繁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非常密切。”汪铁民委员建议在立法的过程中扩大公众有序参与,让立法成为开门立法、广纳民意的过程,也成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环保法律意识的过程。
  “生态环境立法在地方立法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1000多件。”武增委员建议总结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实践、创新和经验,上升为法典规定。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增加地方参与度,有利于地方更好了解立法原意,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和配套规定的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记者 朱宁宁)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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