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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4月2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贺 荣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建立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2023年10月,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23〕17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赋予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一系列试点政策,并提出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总体方案》关于“探索将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至新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试点政策落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暂时调整下放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请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将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司法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草案》规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至新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适用范围。上述调整适用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三)试行期限。《总体方案》提出,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努力建成营商环境优良、投资贸易便利、优势产业集聚、要素资源共享、管理协同高效、兵地深入融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考虑到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周期规律等,《草案》明确,上述调整的期限为五年,自授权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为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草案》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承担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效防范风险。具体管理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此外,为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区地县三级种子管理机构,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二是完善审批制度。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明确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做好企业申报辅导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常态化监管措施,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协作配合,完善信息互通渠道和移交处置机制,严格种质资源出入境管理。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