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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入三审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
4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了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调整各类传染病目录的建议;明确需要采取、解除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明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拟订国家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有的常委委员、代表提出,为防止虚假疫情信息传播,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了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及救济渠道。对此,有的常委委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并进一步完善救济制度、拓宽救济渠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医学检查结果科学合理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期限,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彭波)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