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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中求进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完善发展

叶剑锐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3期  浏览字号: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确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之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积累了很多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推动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发展。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都没有一部人大监督方面的专门法律。制定监督法的工作,从1986年就开始酝酿。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此后,经历七、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2002年8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到2006年8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监督法从酝酿到出台前后历经20年。监督法从法律层面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人大监督的方式包括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对于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制度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监督法施行以来,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发展,监督方式也更加丰富有效。比如专题询问,就是在询问的基础上探索形成的。常委会分组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经常会询问有关部门的同志,请其对一些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实践中往往存在询问的随机性较强、询问内容比较分散,有关部门人员准备不够充分、回答缺乏权威性等问题。为加强询问的针对性,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0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答复问题。2010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围绕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的报告进行了首次专题询问。此后,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开展若干次专题询问,截至目前已经开展了39次。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专题询问在程序机制上不断完善,“一府两院”负责同志到会应询成为常态化安排,询问主题更加聚焦,问答也更为集中,大大增强了监督实效,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广泛运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先后于2021年、2022年修改,将“专题询问”写入法律。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督法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重大改革举措的具体措施。修改后的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了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并正式将专题询问明确为人大监督的法定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强调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用好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权,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赵乐际委员长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坚持正确监督,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把牢人大监督的定位方向;坚持有效监督,就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依法监督,就是要遵循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推动各国家机关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职尽责、开展工作。
  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是新时代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大原则和实践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要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立足人大职能职责,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稳中求进推动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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