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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法草案二审: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张钰钗
山川磅礴、江河发源的三江源国家公园,青山叠翠、绿水潺潺的武夷山国家公园,草木茂盛、鸟兽跃动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近年来,我国第一批国家公园正式设立,明确49个国家公园候选区,正在建设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公园体系。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是中华大地的瑰宝。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2024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国家公园法草案。制定国家公园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
2024年12月21日,国家公园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62条,主要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管理体制、规范规划设立、加强保护管理、促进参与共享、强化保障监督和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此前,草案一审稿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以及地方之间的协调、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对一般控制区可根据情况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在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国家公园法草案二审稿体系更加完备,内容更加成熟,对加强对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保护和发展,推动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是国家公园法立法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王翔介绍,国家公园法草案一审稿充分考虑了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明确,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为前提。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三十七条明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根据生态保护需要设立的生态管护岗位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居民。
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设立国家公园可能会对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建议做好评估并妥善处理,对一般控制区还可根据情况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国家公园设立前期工作,应当提出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可以对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规定差别化管控措施。
全国人大外事委委员蒋成华表示,国家公园面积一般都较大,在设立前或设立过程中,往往涉及居民搬迁、企业迁出的问题,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受到法律保护,建议对其中涉及征收征用的问题作具体明确规定。
关于保障当地居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何雄斌建议,可以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因国家公园建设受到影响的居民进行经济补偿,同时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帮助他们实现转型发展。通过发展生态旅游、绿色产业等方式为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效益,也可以促进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
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国家公园面积大、范围广,其建设往往需要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厘清责任、明确分工是实现国家公园科学有效管理的关键。
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设立的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各该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相应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防灾减灾等职责。
此前,国家公园法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有的意见提出,国家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以及地方之间的协调。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建议对跨区域国家公园保护协同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探索建立跨区域保护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张道宏委员表示。
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
三江源国家公园对长江、黄河、澜沧江三江源头进行整体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新发现雨神角蟾、福建天麻等新物种,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旅游、康养等新业态蓬勃发展……第一批国家公园正式设立以来,生态保护成效显著,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新路径取得积极进展,实现了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双向奔赴”。
如今,我国第一批国家公园正以高水平保护助推高质量发展,一众候选区正在稳步推进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在系统保护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从生态游憩、自然教育、社区共建等不同角度,推进共建共享,展现出国家公园发展的多元化活力。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第八条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公园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强化科技创新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撑作用。草案二审稿增加国家公园标志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国家公园标志受法律保护。未经国家公园标志发布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公园标志。国家公园标志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公园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公园设立后,该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再保留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未被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部分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部分划入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可以保留、整合或者撤销。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