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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期  浏览字号: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也是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将相关工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
  新中国成立后,首个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是1954年宪法(草案)。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并于次日公布,进行全民讨论,历时两个多月,共有1.5亿人参加,开创了国家立法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先河。改革开放以后,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逐渐成为立法工作的常态。1982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将宪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等8部重要的法律草案在提请常委会初审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2000年,立法法出台,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化、法律化。从2001年至2007年,先后将婚姻法(修正草案)、物权法(草案)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亮相中国人大网,这是首次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2008年4月,委员长会议决定,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2013年后,法律草案二审后也向社会公布,继续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5年12月,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范》;2016年,法工委印发了《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程》,细化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按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引导和推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立法中来,坚持三个“全”的要求,即法律草案全覆盖、征求意见全过程、征求内容更全面;同时积极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实现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良好沟通。
  具体而言,除极个别法律草案以及一审通过的法律草案外,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法律草案在初审后、再次审议后,均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此外,在法律起草阶段,相关起草部门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在一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审议各阶段持续参与国家立法过程。值得一提的是,本届在公开征求初次审议的法律修改草案意见时,除公布法律文本及其说明外,还根据需要积极探索提供修改前后对照表、参阅材料,便于公众了解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不是简单地单方听意见,更要让社会公众与立法机关建立联系、积极互动,感受到参与立法的价值,增加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为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立法机关积极做好意见反馈,不断丰富反馈形式。除在宪法法律委有关法律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对征求意见及吸收采纳情况予以说明外,还在法工委发言人例行记者会上设置集中反馈环节,介绍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关注重点和意见采纳情况。
  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参与人数和提出意见数量不断增加,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据统计,2008年以来,共有335件次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参与人次178万,提出意见596万余条。本届以来,截至2024年11月,共有52件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参与人次16万,提出意见26万余条。二是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不仅我国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一些国际组织或者外国驻华使馆,外国商会、协会、企业也提出意见建议。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民主立法的一个响亮品牌。三是推动提高立法质量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使每一部法律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过程中,社会公众集中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根据社会公众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作了修改。当法工委发言人在记者会上向社会公众反馈这一意见已被采纳后,引起广泛关注,相关视频观看量超过千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我们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总结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的渠道、方式等,使立法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 王翔)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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