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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修正草案二审:不断夯实代表履职制度基石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赵祯祺
2024年12月21日,代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初次审议后,法工委通过召开座谈会、到广东等地进行调研、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以及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征求代表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各方面一致认为,修正草案深入总结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实践经验,拓展深化“两个联系”,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强化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修正草案二审稿作出进一步修改。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明确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为此,修正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建设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这一修改得到与会人员的赞同。“修正草案二审稿作了不少充实完善,特别是增加了第4条,专门规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非常有意义,也很有针对性。”吴杰明委员说。
完善代表建议办理机制是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代表建议办理的有关规定。
修正草案一审稿对向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除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外,有的国家机关、组织也就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比如,文化和旅游部就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报告,效果很好。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明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多年来,在交办、督办代表建议工作中,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了不同做法,为适应这一情况,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建议,明确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和代表建议。对此,修正草案二审稿在多个条款作出完善。比如,增加一款:“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此外,为与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修正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的规定。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二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经进一步审议和修改完善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蒋超良委员指出,代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有以下亮点:第一,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特别是突出了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第二,把近年来人大代表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完善了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履职方面的规定。“这些修改对优化代表履职环境,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代表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更加健全、更加全面,我们作为基层代表履职更有激情,联系群众更加有序规范,也将得到更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看到不断完善的修正草案,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夏永祥深感欣慰。他建议法律通过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代表履职和代表工作的认识与理解。
谭天星委员建议,将修改后的代表法纳入代表培训的基本科目,不断增强代表的使命感、责任感、光荣感。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还建议针对代表履职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
“实践中,代表参与对外交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对外交往法定职责的基本形式,代表法中关于代表履职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应与时俱进拓展。”胡晓犁委员建议,增加代表参与对外交往事务的条款。林锐委员则表示,要进一步健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机制。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