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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法治服务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岭
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9月25日中午12点,在黑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五营林业局,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国有资产法执法检查组与干部职工进行了一场坦率的沟通交流。
“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了吗?”“已稳妥有序解决。”
“对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完善考核机制和标准,优化国有企业薪酬体系。”
在“一问一答”、“你来我往”间,执法检查组进一步了解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情况,收集了不少关于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
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的同时,执法检查组广泛听取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认真提炼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研究推动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目前国资监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律出台以来,国资监管机构和各地各部门坚决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各项规定,坚持“先立规矩后办事”,构建了一整套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设立企业首席合规官,清理融资性贸易业务,持续加强合规管理。
同时,各地不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提供法治保障。湖北率先制定省级国资监管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了省属企业主业和投资管理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推动企业国有资产法各项规定落实落细。安徽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制定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黑龙江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上海率先出台国有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实施意见;出台数字化转型实施意见、“人工智能+”垂类模型落地应用大礼包,强化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应用。
随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相关行政法规为基础,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国资监管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法治化水平也不断提高,实现从工作监督向法定化、制度化、常态化的职能监督转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等决策部署,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等法定监督方式。
其实,在2018年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情况后,各地积极部署建立地方政府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湖北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国有资本权益变动情况以及国资国企服务国家和本省发展战略情况,并积极抓好反馈问题整改。山东出台省属企业改革重组等资本类事项重大决策接受人大监督的相关办法。黑龙江还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询问。
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依法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十五年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实施了全方位改革举措,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检查中,地方相关部门和同志向执法检查组反映,需要在修法时对当前中央和地方层面实施的重要国资国企文件进行梳理,将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提升相关规则的法律位阶,将好的经验做法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化,让相关部门和企业遵法守法有明确的执行路径和可操作的具体措施,真正发挥立法引领、权利保障、行为规范的作用。
此外,多个相关部门关注到法律间的衔接问题,建议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与公司法、会计法、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预算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做好衔接,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法律保障。
目前,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执法检查组表示,要深入研究影响法律实施的关键问题和制约国资国企发展的突出问题,从法律制定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健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