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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立法让陕南民歌越唱越响亮
全国首次为民歌开展地方立法
11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商洛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陕南民歌是流传在陕南地区,历代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通过即兴编创、口口相传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地方语言、语音、语调特色的民间歌唱艺术形式,体现了陕南特有的传统民俗风情,是不可多得的文化瑰宝。
陕南地区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山水相连、文化相近,为扩大陕南民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陕南民歌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力领导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全程指导下,汉中、安康和商洛三市围绕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开展协同立法,这是我省首次进行文化领域协同立法的实践探索,也是全国首次针对民歌开展地方立法。
凝聚合力:推进陕南民歌共管共享
陕南民歌主要以汉中镇巴民歌、安康紫阳民歌和旬阳民歌、商洛民歌等为代表。表现形式包括劳动号子、山歌、茅山歌、小调、民俗歌曲、祭祀歌曲等种类,一些已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陕南民歌面临着地区间保护发展水平不平衡、高水准人才缺乏、文化特色不凸显、优秀曲目创作发掘乏力、推广传唱度不高、题材内容与时俱进不足、文旅结合不够、传承发展后继乏力等问题,陕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需要陕南三市形成合力,呼唤协同立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出明确要求,开展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今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就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协同立法征求意见,三市对开展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协同立法达成一致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协同立法协调推进会,对协同立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后,三市人大常委会按照《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推动汉中安康商洛三市开展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协同立法工作方案》要求,分别将此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协同立法工作按照法治统一原则,统一立法尺度和标准,在制度设计和篇章结构设置上基本保持一致,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传承发展机制。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指导,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以联合起草、共同修改、协同审议、分别通过的举措,最大限度强化协同立法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针对性。通过省市间协同、三市间协同、人大与政府间协同,以求对陕南民歌实现共管、共享、共赢。同时,协同立法工作专班,赴多地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使调研成果转化为立法成果。
协同行动:保护陕南民歌传承发展
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高举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旗帜,注重对陕南民歌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供给,科学界定“陕南民歌”定义,夯实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人才培养招录、研究创作扶持、文旅融合发展、区域协作等机制。
条例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在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
汉中、安康、商洛三市条例都是五章二十八条,从总则、保护与传承、传播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进行了规范。
在协同条款方面,强化陕南三市区域协作,促进陕南民歌在更广阔的空间发展,在更大的舞台绽放。条例规定,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并就协同举办陕南民歌艺术活动;协同开展曲目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推动三市陕南民歌院团(演出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依法保障其跨区域的演出活动;协同创建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研究基地等建立完善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区域协作机制,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水平。
推动陕南民歌传承、创新和发展,人才保护和培养是关键。三市条例明确,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陕南民歌普及活动,推动开展陕南民歌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成立陕南民歌社团,开设兴趣班(课),与陕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普及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陕南民歌列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内容,推动陕南民歌后备人才培养。支持相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陕南民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陕南民歌表演团体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
同时,三市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陕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守正创新:体现文旅融合地方特色
三市条例坚持保护为先。针对民歌从业者和文化工作者十分关心的民歌资源普查与抢救保护、传承人支持与培养、演出团体规范和引导、配套设施建设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市条例规定,陕南民歌的歌词、曲调、曲牌、曲谱、曲目、民歌剧;陕南民歌创作、收集、整理形成的资料;陕南民歌特有的演唱方式、表演形式;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与陕南民歌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陕南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为传承保护对象。
条例立足三市自然地理环境和资源禀赋,鼓励陕南民歌与文化、旅游、康养产业融合,以文化赋能产业,以产业激活文化,在传承利用好民歌文化的同时,挖掘民歌文化的经济价值。
三市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规划建设陕南民歌主题公园、特色小镇、特色街区等,推出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利用科技手段,将陕南民歌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开发具有陕南民歌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民宿、农家乐等设立陕南民歌表演场所和展示空间,开发陕南民歌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三市条例基本框架、重要制度设计等内容高度一致,同时,各地立足实际“量体裁衣”,突出地方特色。安康、汉中、商洛三市克服了因文化产业倾斜力度不同、文化资源发展进度不同等因素导致的分歧,在统一立法尺度标准、制度设计和篇章结构的基础上保留了各自地方特色,使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的区域共性协同与地方个性特色彰显达到有机统一。
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围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汉中安康两市针对汉江水质保护开展协同立法,分别出台了《汉中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如今,生活在这座山脉的人们又迎来了一部专门为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地方立法。我们有理由相信,秦岭一定会不仅山美、水美、乡村美,也一定会歌美、人美、文化美!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