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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拟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力度
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鉴于近年来合作募捐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应进一步强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明确其未履行责任的法律后果,确保合作募捐活动合法规范。对此,草案增加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同时,完善相应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年至5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蒲晓磊)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