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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拟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12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在检疫查验方面,完善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采取的检疫查验措施以及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转送的有关规定,补充了过境交通运输工具检疫查验和关系生物安全的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审批等规定。在传染病监测方面,对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的传染病监测职责,海关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相通报传染病监测信息,以及海关总署对境外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卫生监督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海关的卫生监督职责和口岸运营单位、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责任。
  在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方面,修订草案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增加“应急处置”一章,对境外或者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在口岸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对进境人员集中实施采样检验和医学观察、指定进境出境口岸、临时关闭口岸或者暂停口岸部分功能、临时封锁有关国境以及禁止特定货物、物品进出境等必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减少进出境航次、班次或者暂停特定航线、班线,限定交通运输工具载运旅客数量,要求进境人员在境外接受相关检测并凭检测合格证明登乘交通运输工具,限制来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外国人进境,限制中国公民前往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暂停签发出入境证件,对进出境的特定货物、物品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事先公布,并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应急处置措施。(蒲晓磊)
编 辑: 刘海滨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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