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开展
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的实践探索
2023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法制工作简报第三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工作提出要求。近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撰写《创新建立法规动态清理长效机制实现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书面材料,对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进行整理刊发,供工作中参考。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把法规清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方式,着力从制度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实践,研究出台《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办法》,有效破解上位法出台后下位法修改滞后、影响法治统一的问题,使法规清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轨道。在法规动态清理制度的引领和保障下,通过发挥“两个作用”、把握“两个衔接”、做好“两篇文章”,努力把清理工作做深、做实、做出成效。2018年以来,开展了1次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和涉及生态环保、民营经济、食品药品、民法典涉及法规、行政处罚、计划生育、营商环境、碳达峰碳中和、民族方面内容等14次专项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了一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同时督促推动制定机关废止或者修改了一批规范性文件,有力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探索创新动态清理“两项制度”,做到清理工作有章可循
紧跟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及时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动态清理,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予以保障。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建立起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和清理提醒两项制度,并积极探索开展法规动态清理地方立法工作。
(一)率先出台法规动态清理办法
2021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近年来甘肃省总结、提升法规清理经验做法形成的一项制度成果,对于进一步规范法规动态清理工作、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创新性。《办法》首次提出“动态清理”并进行了界定,具体是指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立改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现行有效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法规建议的工作。在清理责任上,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相关单位清理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司法厅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责任,确保有关方面都能参与其中,增强清理工作全面性、系统性。在清理时限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相关法规的起草或者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法规清理方案,启动法规清理工作,在两个月内完成清理任务。在清理程序上,先由清理单位提出清理报告,分别送省人大相关专委会、省司法厅在一个月内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委综合法规清理报告和清理审核意见,经研究评估,提出具体建议。在清理结果运用上,明确细化了对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九种具体情形,对经清理与相关上位法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省政府也制定了《甘肃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办法》,建立起政府规章动态清理机制,形成了人大、政府协调统一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制度体系。
(二)配套建立动态清理提醒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动态清理机制,相应建立起法规动态清理提醒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专人负责,通过口头提醒、提出书面提醒函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清理工作;对经提醒后仍未清理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近两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对5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动态清理,发出书面提醒函2份。
(三)深入开展动态清理课题研究
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开展《新时代做好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的实践与探索》专题调查研究,对法规动态清理相关理论、制度体系进行系统梳理,分析研究动态清理实践中的重点难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形成较高质量的调研成果,为深入开展动态清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积极推进动态清理地方立法
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和有关工作部署,拟将制定《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升华动态清理实践经验,深化动态清理制度建设成果。
二、充分发挥“两个作用”,形成清理工作合力
做好法规清理工作需要发挥“统”“专”两个方面的合力作用,即发挥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统”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专”的作用。
甘肃在实践中,切实发挥好“统”的作用。法规清理工作明确由法制委、法工委牵头,负责制定清理方案,拟定清理重点,梳理清理意见,逐件研究处理建议,综合提出清理报告,并全程做好清理工作组织协调、衔接沟通等具体工作。比如,在2020年至2021年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中,法制委、法工委认真研究起草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拟定了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需要进行修改的,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州)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的,与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不适应等六个方面的清理重点,增强清理工作针对性。清理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后,法制委、法工委在汇总梳理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清理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对清理发现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及清理意见,逐条、逐项研究,对个别问题清单不清晰、清理意见不一致的内容,反复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清理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情况表,分门别类逐件列出问题清单,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发挥“专”的作用方面,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优势,突出对清理意见的专业性把关,确保清理的准确性、权威性。比如,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清理任务,对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起草的相关法规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部署,充分衔接沟通。在历次专项清理工作中,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等方面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把关,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建议。2个自治州和7个自治县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清理报告,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先由常委会民侨工委研究提出意见;对涉及营商环境、生态环保、教科文卫等方面内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情况,分别先由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环境资源保护工委、教科文卫工委研究提出意见。法制委、法工委对清理单位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进行梳理汇总、研究分析,综合提出清理意见和处理建议,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此外,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立法顾问、专家学者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智囊作用,为清理工作提供参考。
三、积极把握“两个衔接”,提高清理工作质量
做好法规清理工作需要把握好与有关方面的衔接联动,即横向与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纵向与市(州)人大常委会的衔接,做好法规清理与立法后评估的衔接。
一方面,注重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方面的衔接,就清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深入交换意见。横向上,强化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工作联动。比如,在开展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政府办公厅就各自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互相交换意见,确保清理工作全覆盖,发现问题无死角。纵向上,加强对市(州)人大常委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比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与张掖市人大常委会的衔接沟通,共同探讨清理有关问题,指导张掖市对近10年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进一步摸清了规范性文件底数、规范了报备行为、纠正了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国家政策不适应不衔接的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
另一方面,注重法规清理与立法后评估的衔接,探索创新全面提升清理工作质量的新路径。比如,在涉及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清理工作中,委托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开展甘肃省涉及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课题研究,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对现行有效的涉及民族方面的15件地方性法规、64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严格对照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需要进行修改的情况,与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不一致的情况,与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不适应的情况,立法后施行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其他问题等七个方面开展研究评估,积极发挥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智库作用,通过立法后评估对清理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四、统筹做好“两篇文章”,突出清理工作实效
做好法规清理工作需要统筹好清理发现问题和后续修改两个阶段的工作,即清理“前篇文章”和清理后修改或者废止的“后篇文章”。甘肃在实践中,在认真主动发现存在问题、做好清理前篇文章的基础上,非常重视做好清理后续修改后篇文章。对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及时列入立法计划,采取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的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依法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增强了时效性。
比如,2021年11月完成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清理工作后,按程序及时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在当月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就对《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对近年来历次清理发现的因上位法修改、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相关部门名称职能变化、国家现行政策调整等原因需作修改或者废止的113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已修改62件、废止27件、一审11件,其余均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在开展相关工作。此外,采取实地调研、发函提醒等方式,督促相关市(州)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州)清理发现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提高了清理实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