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接收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及特别行政区法律共7261件
备案审查工作逐步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的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沈春耀介绍,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据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一是实现“有件必备”。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接收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共7261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法律和决定,及时将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和新类型地方性法规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总的看,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能够依法、及时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件必备”的目标要求已经实现。二是积极推进“有备必审”。五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加大审查工作力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要求,依法对报送备案的各类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开展主动审查。总的看,对各类规范性文件,基本实现“有备必审”“应审尽审”,做到备案审查监督全覆盖。三是按照“有错必纠”原则督促推动制定机关纠错改正。五年来,累计督促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完善或者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约2.5万件。四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法工委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有关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同时,推动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备案审查法规,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五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2022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法工委与有关方面协同配合,对法规、司法解释和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持续取得新进展。”沈春耀表示,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及特别行政区法律共1172件,其中行政法规23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500件,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495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8件,经济特区法规40件,司法解释20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11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15件。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截至目前,共督促、推动制定机关修改、废止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781件。(张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