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建议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配套法规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报告全面客观介绍了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情况和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概况,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没有“放水”、打埋伏,而是敢于动真碰硬,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份经过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深度提炼的好报告,对下一步加强我国生态环保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报告指出了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中主要存在的六方面问题,贾廷安委员分析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理解不透,二是生态环保法治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生态环境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
“其中第三点是客观的,只能在发展中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而第一点和第二点是主观的,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甚至强化规制约束来解决。”贾廷安建议,要大力宣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监督政府部门落实党中央有关指示要求和生态环保法律,要让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在政府的执政方式、执政行为上落地生根。
贾廷安认为,要在全社会宣传学习生态环保法律,积极推动生态环保法律和环保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让广大人民群众都成为生态环境的保护者、监督者,积极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查找完善法律漏洞,推动法定责任落地,解决突出矛盾问题。
健全环保法律制度
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生态环保类法律有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初步构建起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水、气、声、渣等各类污染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实践证明,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贾廷安认为,在推进生态环保法治建设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继续发挥作用,做好重要生态环保法律立法工作,审议修改制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黄河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人民群众的关切期盼体现在法律中。同时,还要推动和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健全生态环保配套法规,法律已经明确需要配套完善的,要督导尽快出台相关法规,确保法律落地见效;法律没有明确但现实需要的,可支持各地通过“小快灵”立法先行试点,依法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通过培训、座谈、调研等,发挥人大代表扎根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及时收集生态环保方面的意见建议,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提出生态环保法治建设方面的议案,不断健全完善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体系。”贾廷安说。
杨志今委员关注到了我国生物多样性立法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修订了50多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涵盖生态保护系统、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等多领域,而且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立法。
杨志今认为,当前我国生物多样性立法还存在分散化、碎片化等问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以适时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杨志今看来,实践中还存在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不健全、案件受理类型单一等问题。
杨志今建议,进一步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协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建立衔接配合机制。积极拓展新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构建多元化环境保护机制。
“文物和文化遗产具有文化和环境的双重特性,建议针对导致文物环境属性丧失或遭到破坏的损害行为,应当以恢复救济为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杨志今建议。(赵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