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加强统筹协调 提高基础学科教育质量

来源: 检察日报  浏览字号: 2021年11月08日 08:39

“教育是国之大计。我认为,既要做好关键领域、基础科学研究方面的人才招录,又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技能型人才。在招录、招聘工作中,用人单位应建立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改变人才‘高消费’状况。”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小学校长 刘希娅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经常把我对教育工作的理解发布在微信公众号“希娅分享”上,通过与网友互动,收集他们的看法和建议。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我结合调研情况和网民的关注焦点,继续就教育领域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对教育改革提供帮助。

高校特殊招录避免唯竞赛论

我在调研中发现,一流高校的招生录取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倾斜;高校录取导向加剧了全民学奥数、竞赛低龄化现象,加剧了社会焦虑。

2020年1月,教育部出台《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也称“强基计划”),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着力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意见,我建议,应加强高校选拔机制和指标的研究,从追求“好评”转向“评好”,选拔出综合素质高且具有创新精神的学生。教育部要组织国家教育研究机构、基层用人单位、高校、专家和教育一线人员,加强对高校的保送政策、自主招录政策等具体实施方案的研究,科学制定评价指标,细化录取办法,避免简单以竞赛成绩作为指标。

“强基计划”主要选拔培养有志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且综合素质优秀或基础学科拔尖的学生,这类学生要真正有科研兴趣,并致力于在新材料、先进制造和国家安全等关键领域深耕。为更好地选拔这些人才,我建议从幼儿园阶段开始,为每位儿童建立成长档案数据库,从多方面对学生发展表现做记录,动态跟进学生完整的成长过程,确保记录的真实、多元。“强基计划”等国家战略选拔人才,不局限在学生高中阶段的表现,不局限在考试分数和竞赛成绩,通过学生成长大数据库,选拔出真正符合国家发展需求的人才。

此外,我认为要加强对政策的科学解读,尤其是社会高度关注的一流高校的招生办法,引导形成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学生个性特长、多元评价、注重综合能力的选人导向。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这些都体现出党和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心。

我发现在现实中,很多家长都希望孩子去读名校,读职高只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究其原因,是职高学生在就业时会因为学历而受到诸多限制。我认为,这与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愿景相违背,不符合现阶段“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的大环境。

我建议,第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不断提升职业教育水平,提高职校学生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并打通其进入企事业单位、公务员队伍的渠道。

第二,发展部属和省属职业教育院校,以提质培优、增值赋能为主线,继续落实“双高计划”、提质培优十大行动,总结推广1+X证书制度试点;发展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试点、学校试点和省市试点。

第三,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进构建职业教育发展空间格局。扎实推进高职扩招三年行动,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认为需要政府强劲推动,不断提升技能型工种的职业尊崇感,增强家长对教育的理性认识。

合理设置公务员考试学历条件

公务员考试作为政府选拔人才的途径,其选拔标准对社会有着直接的导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报考条件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很多用人单位将报考的学历门槛提至本科,部分岗位还限定几所学校,直接切断了大部分人群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9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要解决教育领域的“五唯”问题,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

2020年1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2021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扭转“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改变人才“高消费”状况,形成“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用人氛围。

为此,我建议在公务员考试中,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合理设置公务员考试的学历要求,不得盲目追求高学历,或者采用“一刀切”模式。在招考中,要建立公务员招考学历设置审核机制。主管部门要强化审核流程,对每一个公务员岗位的招考要求进行审查,纠正不合理、不科学的要求,以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机会和权利。同时,我认为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申诉渠道,当发现存在招录不公平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可向相应的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并追踪处理结果。 (采访整理:检察日报记者李立峰)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 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