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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修法适当增加地方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2021年10月20日 08:52

10月19日,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草案充实了“总则”一章内容。一是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和党的创新理论发展成果,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三是根据宪法有关规定,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责任,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四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草案完善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相关规定。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拟将上下限分别增加10名。补充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等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任期,充实完善其职责。

同时,草案还完善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职权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有关规定,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实践经验,草案专设一节,明确法治政府的原则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关文件的要求,增加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记者 王比学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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