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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
情况、研究处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
及审议意见情况、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1年05月26日 12:50

4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研究处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21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报告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十三五”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效。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生态环保任重道远。大家强调,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系统治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广泛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一、做好“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要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编制好实施好“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抓紧制定实施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应坚持系统观念,树立大生态保护的理念,统筹考虑气候变化、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各方面需求,强化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协调衔接。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制定生态要素和生态空间规划应根据各地区环境承载、资源禀赋、产业布局等实际情况,分地域、级别、行业开展系统研究,分解细化任务指标,增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从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中了解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对“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政策措施很熟悉,但对法律规定的职责、义务不够清楚。应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法律学习宣传普及,推动政府、企业以及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用法治力量守护好生态环境。

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应下功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有的出席人员建议,重视从废弃电路板、电器和尾矿中提炼稀有贵重金属技术的研发攻关和推广应用,构建打通污染防治与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链产业链。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工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利用效率偏低仍是制约我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原因;我国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5倍。建议把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工业领域节能降耗作为重中之重,强化对非化石能源比重和单位GDP能耗指标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十四五”规划指标的实现。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部分出席人员提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要保持战略定力,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钉钉子精神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的治理力度。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秋冬季时段大气污染依然较为严重,全国臭氧污染超标天数占比上升。建议进一步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指导各地完善提升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使之更加精细、科学。有的出席人员建议,应着力解决影响长江、黄河水生态环境改善的突出问题,一是精准溯源,强化入河排污口排查与监测;二是突出治理重点,狠抓排污口整治和工业水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三是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研究出台提高污水资源化利用率的鼓励政策。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长江流域港口船舶油污水处置能力不足,部分港口油污水接收费用过高,岸电设施利用率不高,出现了部分船舶直排生活污水、偷排含油污水等现象,建议加大船舶污染物“船上储存、转岸交付”的零排放工作力度。固体废物治理应更加突出资源化、减量化要求,明确和细化相关标准、规范,为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提供指引。

有的出席人员认为,应重视管控土壤环境风险,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措施,下大力气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有些列席人员建议,根据不同的资源禀赋、土地利用方式以及土壤背景值等,分地区分类型建立土壤环境标准体系,明确相应的土壤保护目标,指导各地统筹做好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壤保护工作;强化成本较低、操作便利的污染土地安全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重视解决土壤污染修复企业鱼龙混杂问题;积极推广可降解农用地膜,提高可降解地膜产能,降低生产成本,对农民使用可降解地膜给予适当补贴。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今年“两会”后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唐山4家钢铁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负荷生产,且生产记录存在造假,连续3年拍摄的长江经济带环保警示片暴露出一批触目惊心的环境违法问题。应当持续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不放松。

四、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工作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我国天然草原总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42%,是我国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但草原保护工作相对滞后。建议把保护草原摆在更突出的位置,加大对养护草原的投入,强化对草原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批把关,减少开发对草原的破坏。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重视城市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发挥其在调节气候、美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功能。有的列席人员提出,长江生态系统修复不只是防治污染,还应深入研究解决长江流域存在的全物质通量减少问题,处理好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的关系。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各地普遍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但县乡等基层的基础设施仍比较薄弱,此外,还面临建好后怎么保证有效运行的问题。应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抓好污水收集管网等“里子”工程建设,多措并举提高设施的运营水平,加大财政对基层特别是农村治污设施运营经费的保障力度。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持续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重点提升基层环境监测能力,通过与科研院所、高校联合共建等方式,弥补监测能力不足的短板。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大各类污染形成机理和治理技术的研究攻关,强化污染防治的科技支撑。

六、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

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继续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有的出席人员认为,面对土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应加快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理顺和细化有关部门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土壤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治理等方面的职责,通过作出法律解释、出台配套法规制度等,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实施。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生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加大对破坏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的草地、湿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网。有的出席人员提出,目前污染控制方面的法律相对完善,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立法还有短板。建议加快推进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地法等相关立法进程,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修改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

编 辑: 冯 涛
责 编: 余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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