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1年01月25日 11: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意见;到辽宁、四川和广东等地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地方人大、行政机关和企业的意见,实地了解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情况;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草案第九条列举了六项行政处罚种类。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有的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尚未纳入,有些行政处罚种类与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边界不够清晰,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适当调整行政处罚种类:一是增加“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种类;二是删去“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止行为”“责令作出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

二、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对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适当扩大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是必要的,建议进一步明确范围、完善程序,增加约束性要求。同时,司法部建议对行政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也作出相应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对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作相应完善。

三、中央编办提出,为了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定期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评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事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四、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对综合行政执法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需要根据实践总结完善,立法应当为改革探索留有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满足基层执法需求,保障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应当进一步明确下放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和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且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提出,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完善立案程序,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同时,对应当立案不及时立案的,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行政处罚期限,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完善听证程序,在听证范围中增加“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种类;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增加文明执法内容,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是完善回避程序,增加规定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六是细化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要求,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

编 辑: 宫宜希
责 编: 余 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