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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1年01月25日 10: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月20日下午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应当以行政机关实施为主,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应当从严,坚持依法委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书应当公布。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定期评估,强化执法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陈述权与申辩权都是重要的程序性权利,都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四、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建议完善集体讨论制度,明确逾期不缴纳罚款而加处罚款数额的上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要求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增加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不作为问题较为突出,应当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完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依法应当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或者依法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加大追责力度,作相应规定。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完善行政处罚种类、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相关程序等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及时开展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法律宣传和指导,强化行政执法人财物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涉及的问题,有的已在相关法律中作出规定,有的可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作出规定,有的需要在配套规定中进一步细化,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落实,抓紧完善配套规定,及时开展清理工作,做好法律宣传,加强行政执法保障,切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7月15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月22日

编 辑: 宫宜希
责 编: 余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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